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乡村振兴道路配套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澄清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乡村振兴道路配套设施项目(施工)于2025年1月23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农村局备案。
一、原招标文件P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项 最高投标限价和报价要求: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60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91元,暂列金额:人民币******.22元,暂估价:人民币238650.0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时各单位统一按该费用的100%报价),不得调整,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60元
备注:投标报价下浮率=(1-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投标报价及投标下浮率均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考虑自身企业实力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本地区市场因素及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投标,并合理、科学填报投标报价,报价时应考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修改为: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60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91元,暂列金额:人民币******.22元,暂估价:人民币238650.00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投标时各单位统一按该费用的100%报价),不得调整,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本项目投标报价下浮率不低于10.00%(≥10.00%),投标报价下浮率小于10.00%的否决其投标。即本项目最高投标报价为:******.60元×(1-10.00%)=******.94元(含本数)。
备注:投标报价下浮率=(1-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进行一次性下浮,下浮区间为10~100%(含界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内才为有效报价,不在限价区间将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投标报价及投标下浮率均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考虑自身企业实力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本地区市场因素及其它不可预见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投标,并合理、科学填报投标报价,报价时应考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二、原招标文件P36“评标办法前附表2.2.2(3)投标报价中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第3小点”:“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2022年1月1日起公开招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修改为: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2022年1月1日起公开招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三、原招标文件P39评标办法正文中“三、评标程序中的3.1.2中的“(1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且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3.2.4项的要求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和“3.2 详细评审中的3.2.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2021年7月1日起公开招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修改为:
“(1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且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3.2.4项的要求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和“3.2.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价(如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析,现场管理成本分析,税金分析,承包期内物价涨落风险分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2022年1月1日起公开招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注: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本澄清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以招标文件为准。
招 标 ******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