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专用合同条款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是□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按第12.1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是□否。 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清单综合单价:(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含石方工程),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招标人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武鸣区相应价格信息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武鸣区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事前经招标人审定。除以上情况之外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不调整清单综合单价。 1.13(2)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单价:?是□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
3 | 专用合同条款7.5工期延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应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期时间从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十。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五。 |
5 | 专用合同条款 8.6 样品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 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拟选用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装饰、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面、内外墙面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电线电缆,桥架,给排水管等材料)。 |
6 | 专用合同条款 11. 价格调整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 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 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 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 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 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5%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本工程以下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可以调整: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水泥42.5#(综合)、碎石、中砂、预拌沙浆等材料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里造价信息《南宁武鸣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9期,武鸣县没有的按《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10月上半月价格,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的参市场价。若施工期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可调价材料的算术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相差±5%以内(含±5%)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受益;若施工期间《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可调价材料的算术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相差超过±5%,上述材料可以调整价格。价格调整办法为:可调价材料的算术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超出±5%部分给予补差。除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水泥42.5#(综合)、碎石、中砂、预拌沙浆以外的材料,承包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市场风险因素,竣工结算时不对此材料单价进行费用的签证,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7 | 专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全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10.4.1(3)变更估价原则计算。 ③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不调整。 ⑤严重偏离市场价及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11.3条执行。 ⑥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⑦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⑧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执行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结算时不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费用标准及消耗量定额变化进行调整。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②工程量偏差: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③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1.1 的约定调整。 ⑤其他: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 款执行。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结算如果符合送财政厅送审条件的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
8 |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表格及投标报价说明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 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表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和税费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号)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1.1 投标总价(封-3) 1.2 投标总价(扉-3) 1.3 总说明(表-01) 1.4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1.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1.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1.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 1.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1.9 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备注:可按要求有选择的提供】 1.10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 1.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 1.12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 1.1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12-2) 1.1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3) 1.15计日工表(表12-4) 1.1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 1.17 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1.18 规费、增值税计价表(表-15) 1.19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 1.20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 1.21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1.22本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4) 备注: (1)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报价文件时应上传纸质投标总价封面的原件扫描件。报标总价封面必须经投标人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编制人签字盖专用章。 (2)1.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1.9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要求附上。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表格要求和内容填报。如本工程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造价信息价差调整法,1.1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载明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为本工程允许调整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该表格,且不能提供空白表。以下表格视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如该工程不发生如下表格相关项目和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应列入该部分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亦不包括这部分表格。 ①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②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 ③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位及调整表(表12-2) ④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3) ⑤计日工表表12-4) 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 ⑦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注:因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中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体以招标人另册发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表格及投标报价说明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2. 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表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和税费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号)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1.1 投标总价(封-3) 1.2 投标总价(扉-3) 1.3 总说明(表-01) 1.4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1.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1.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1.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 1.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1.9 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备注:可按要求有选择的提供】 1.10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 1.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 1.12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 1.1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12-2) 1.1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3) 1.15计日工表(表-12-4) 1.1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 1.17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 1.20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 1.21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1.22本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4) 备注: (1)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报价文件时应上传纸质投标总价封面的原件扫描件。报标总价封面必须经投标人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编制人签字盖专用章。 (2)1.8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1.9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要求附上。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表格要求和内容填报。如本工程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造价信息价差调整法,1.1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载明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为本工程允许调整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该表格,且不能提供空白表。以下表格视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如该工程不发生如下表格相关项目和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应列入该部分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亦不包括这部分表格。 ①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②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 ③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位及调整表(表-12-2) ④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12-3) ⑤计日工表(表-12-4) 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 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注:因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中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体以招标人另册发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